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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推动法学科学化和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是中国法学学术共同体的历史使命。
一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引入了大量关于西方法治的正面资料,并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那些对其进行历史纵深解读与潜在问题批判的文献。从学术角度来看,冷战后,即便存在更多的所谓威权和半威权政府公开支持法治计划,但它们更倾向于一种简化的或次序化的法治概念。
⑩Upendra Baxi, The Colonialist Heritage, in Pierre Legrand and Roderick Munday(eds.), Comparative Legal Studies: Traditions and Transi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的话语霸权,我们不可能不对其进行反抗,但反思甚至反抗并不等于简单否定,而是意在否定偏狭的原旨主义式的法治观念。例如,员额制改革的本意无疑是好的,希望加强法官的专业性,让其能够脱离行政,专心办案,更加精英化。如果不能确立自身的意识形态,不管怎样反西方意识形态,自己始终没有有效的意识形态。这在根本上涉及对两种现象的整体评价:如何评价后现代法学思潮对中国当下之意义以及如何评价法治中国的建构对世界文明之价值。
总体的思路是在主导政治力量与法治的关系方面,坚持并发挥执政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和推进作用与执政党自觉接受宪法法律约束、依照宪法法律开展活动相结合的有机统一。这就意味着,一党独大与多元化的西方民主固然相克,但与现代的法治绝非一定无法兼容。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而在我国法治建设步伐越来越快、全球法治价值越来越凸显、法学更新换代的趋势越来越急迫的新时代,法理范畴越来越具有时代价值、实践意义和理论需求,加快法理研究已经是呼之欲出、万众期待了。总体而言,当下的西方法理学(法哲学)严重缺乏领军人物,缺乏国际社会公认的法学理论创新,但是也还是有不少新的概念和话语,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法理学、法律史、宪法、民法、刑法等传统学科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智识资源,持续不断地为法治建设提供着智力支持,但相较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创新,也出现了智识隔绝、知识老化、方法陈旧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推动这些传统学科的升级和改造。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在这样一个时代,开展法学范畴研究,构建中国法学的范畴体系、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必须放大开放的眼光和视野,树立全球意识、全球思维,打造为国际法学界和国际社会所理解、所认同的融通性法学概念。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三,交叉学科的开拓创新。以透明的法治环境稳定预期,给企业家以定心丸。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体系,也是法学研究的新方法、新概念和新视野。因而,深化权利义务研究,着力点是深化对权利的研究。
五是拓展法学新范畴新概念的研究。权利本位的含义在于把权利作为法学的基石范畴和法治的逻辑起点,它的本质是尊重人的主体性、满足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现实需求。法理范畴渗透于法律制度、法律生活、法治实践、法学理论各个方面、各个层面,可谓法理泛在,研究法理范畴是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次会议,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方面的成果,开展了热烈、认真、充实的对话和争鸣,形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学术共识: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和实质,是法学的基本范畴,我们应当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我国新时期的法学理论。
从以罪和罚为核心的法律观到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法律观,从义务本位的法制观到权利本位的法治观,催生了法治现代化理论,对中国法治领域的变革产生了强大的推动力量。在世界范围内,法学话语体系的核心都是法理话语。
建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需要从学科创新发展的角度,致力于传统学科转型升级、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跨越发展。法学范畴研究首先要从这些方面与法理研究对接,以至融为一体,产生一大批新时代的法理概念、法理命题、法理论述。
近几年,法理这个词也频频出现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法律、政策解释和法律解释文本中。这次研讨会第二分论坛的主题是权利和权利本位。如果不能以理描述概念、以理论证学说、以理追问权利的本源,仅仅作出独断的定义、移植西方或历史的认识、诉诸政治权威的表达,那么,权利范畴的研究就会僵化,甚至丧失生命力。我之所以主张把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联结起来,乃是因为这种对接有其客观的必然性、现实的必要性、方法的可能性。如果把法理从义务概念中过滤出去,仅留命令作为当然事实,对义务范畴的研究将暗淡无光。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源泉,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第二,促成了法学研究范式的变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法治实践深入和法学新学科的出现,必然需要我们对涌现出的一批又一批新法学概念(词语)和范畴进行分析和阐明,也必然需要不断提炼新概念和新范畴,推动法学理论与时俱进、创新发展。面对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和新需求,发展新兴学科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任务。
要充分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根本要求,促进法律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过去,法学范畴的研究更加注重法律、法治领域,而对法理缺乏应有的重视,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第四,助推了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学术对话。相应地,有三个体系、三种思维、三幅图景。
他们提出的法学范畴和话语体系,例如法律的道德性、法律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第一性规则、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法的模式、法律帝国、法律权威性、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制度性事实等,在中国法学界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哪怕是在战争中,正义话语的争夺也显而易见,甚至成为战利品的一种表征。
深化法律、法治、法理三个基础概念的研究必然还要延伸到法学各学科的基础概念的研究上。在大家仍处于模糊和朦胧状态的时候,科学哲学家库恩的范式(paradigm)概念如一缕光照亮了理论的前路,这便有了把权利本位概括为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论证,有了权利本位范式的鲜明表达。
但是,对于他们之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之后西方法理学(法哲学)的新概念、新话语,我们知之较少。相应的,法学研究的方法也表现为两类:一类是逻辑,一类是经验。
执法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但古代的封建法学的终结并没有换来中国法学的福音,而是被苏联的僵化法学所替代。20世纪以来,西方一些国家总是把自己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标榜为普世价值而强加于人类社会,在发展中国家搞颜色革命,这是我们必须警惕和反对的。没有范畴概念体系,就不可能有自己的知识体系和思想体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这些新兴学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学术地位。
在深化和拓展概念范畴研究的过程中,有些概念范畴将被净化,有些将被增容,有些可能被重新解读,也有更多的概念范畴需要进一步精致化、逻辑化、兼容化。如今,世界不同文明交流互鉴呈现新常态,我国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不能故步自封、盲目排外。
在人权与权利研究领域,有政治性人权。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习俗权利,国内法的权利与国际法的权利等权利形式交织在一起。
在自然法学传统内,有共同善(CommonGood)、基本善(BasicGood)。在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上,我提出,本次会议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推进法学范畴研究和法理研究深度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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